(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指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干旱灾害预警
(1)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城市洪水风险图、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市、县防指以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防洪预案,并根据变化情况,不断修定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争取主动应对洪水。
(2)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市政府或市防指审批的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县(市、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防洪抗旱预案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编制防洪、抗旱及水利工程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洪旱灾害。市防洪、抗旱预案由市防指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防洪、抗旱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防指审批,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同样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洪水、干旱(红色)
Ⅱ级大洪水、严重干旱(橙色)
Ⅲ级较大洪水、中度干旱(黄色)
Ⅳ级一般洪水、轻度干旱(蓝色)
(2)进入汛期、抗旱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各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防汛应急响应
4.2.1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a、汾河、沁河、昕水河、清水河、芝河等流域2个以上同时发生大洪水;
b、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c、中型水库发生水位达到危急水位或出现溃坝征兆。
(2)Ⅰ级响应行动
a、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派出由市防指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发展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救济工作;市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市卫生局抽调医疗卫生人员组成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b、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国家《
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4.2.2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a、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b、汾河、沁河、昕水河等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c、中型水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出现严重险情;
d、汾河、沁河等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决口、漫堤等重大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