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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六、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月直属单位将当年用人计划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核。招聘计划应在编制限额内申报,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二)发布招聘信息。每年4月市教委人事处统一向社会发布直属单位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应聘申请,审查资格条件。根据公布的招聘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委人事处委托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笔试由市教委人事处统一组织;面试根据工作岗位需求结合考试成绩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成立面试工作小组,由市教委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组成;直属单位对拟聘人员按照1:1进行考察,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五)体检。拟录用人选到市教委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对拟聘人员由市教委人事处在市教委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直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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