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人[2009]16号)
各直属处级事业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结合我委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市教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凡人事关系隶属于市教委管理的直属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实行工资规范的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直属中专学校(不含党组织关系在市教委的学校)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学校组织实施。
二、直属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统一由市教委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市教委成立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委领导、人事处、监察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直属单位领导及人事干部、职工代表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招聘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五、直属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