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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达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标准。

第三章 用能设备的节能减排要求

  第七条 燃气用具
  (一)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各种燃气灶具、燃气开水炉及独立供暖设备,应采购节能型燃气用具。未做节能技术改造的燃气用具,应安装使用低噪音、低污染、高效节能的燃烧器,燃气用具热效率应达到20%以上。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使用制度,要求厨师适度用火,合理用气,锅离火灭,工作结束关闭燃气用具的阀门和气源管线总气阀门。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燃气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避免由于燃气设备部件损坏造成安全隐患,杜绝跑、漏浪费和低效使用现象。
  第八条 排油烟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环保相关法规要求,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时维护保养和清洗,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采用烟感式变频型、高密运水分油烟型等节能、环保型排油烟设备。
  (三)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四)合理设计送风和排风的比例,并采用感应式变频电机,下班或无工作状态时及时关闭所有送风、排风系统的电源。
  第九条 冷藏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在冷库、冰柜、冰箱等冷藏设备的供电线路上应加装智能型节电控制装置或采取其他节电措施,降低冷藏设备的启动频率,以降低电耗。
  (二)安装和使用冷库、冰柜和冰箱等冷藏设备时,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更新冷藏设备时,应采购或选用变频式冷藏设备。鼓励一次性出库,减少冷藏设备的开闭次数,减少能量损失。
  (四)冷库应加强保温,并在库门增设门帘、门挡,减少冷热桥现象。
  第十条 空调
  (一)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中央空调应采用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分体空调应加装独立的智能型节电器及其他节能技术,控制空调频繁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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