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
各区、县商务委(局),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市商务委。
附件: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餐饮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餐饮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对员工的节能教育,认真开展餐饮业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各岗位的能耗指标、能源使用操作规范、能源成本核算、能源监测和能源管理等制度以及具体的节能奖励和浪费处罚办法等措施。
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用能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和相关能效标准;应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要对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能效标准。能源计量器应按照国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