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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的通告
(中府通〔2009〕4号)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烧结粘土砖,是指以耕作粘土为原料,经过焙烧工艺生产制作而成的建筑材料。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及特殊工程,经批准可以使用烧结粘土砖。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烧结粘土砖。
  四、禁止使用烧结粘土砖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选用烧结粘土砖。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选用烧结粘土砖。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选用烧结粘土砖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变更使用烧结粘土砖。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得允许使用烧结粘土砖。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指定使用烧结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烧结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法经营烧结粘土砖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之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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