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林地及林业合作社要按照均股均利的方式,将不低于70%的收益分配给社员,其余可用于合作社所在村组发展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创新林地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林地合作社,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民享受稳定的林地、林业收益。组建林地及林业合作社要按照《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市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意见》(宁政发〔2009〕73号)要求,规范申报审批、设置股权、制订章程、建立组织、民主管理等程序。林地合作社参照农村土地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对其中有一定规模、有章程机构、有股权证书、有民主议事、有保底分红的林地合作社可给予相应的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
(十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定向培育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予以充分满足。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符合采伐条件的,实行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
(十二)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做好改革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检测等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将林地流转纳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网络,规范流转行为。林业面积较大的镇街,可在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增挂镇街林业站牌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林业技术人员,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等职能,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十三)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和合作社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林业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将林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