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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已划定的自留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稳定。责任山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到期后,可以以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也可以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入股林地合作社或林业合作社。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也应将产权量化到集体成员,组建林地合作社或林业合作社。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能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六)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和林地股权证,做到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尚存在林权纠纷的,应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租地营造商品林的商品林经营者,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林业产品自主销售,按规定享受相关林业优惠政策。被划为公益林的,按公益林管理,公益林经营者应和集体林地所有者签定管护协议,并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八)落实处置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有序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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