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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9]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在全市建立起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推进“绿色南京”建设步伐,促进林业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在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林地合作社为改革导向,确保积极稳妥、规范操作;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符合林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三)总体目标。2010年全面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林地合作社或林业合作社。全面推动林业配套改革,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政策,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五)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林地和林木产权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林地或林业合作社,以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收益。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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