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30号)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备案及考核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编制执法工作计划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四)《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五》《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十》其他有关规定。
二、编制执法工作计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