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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冀建城〔2009〕682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决定对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2、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注销手续。

  4、市场从业行为。有无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5、工程业绩。企业在2009年全年完成的和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主申报阶段(到2010年1月15日)

  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按照附表格式如实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并提交2009年全年的工程业绩、在职建造师资料。

  第二阶段: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31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本辖区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被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提出结论性的建议。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后(包括所辖扩权县监督检查情况),填写附表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第三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

  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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