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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9)

  2、书面材料报送和初审

  网上填报完成的“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形成标准格式的纸质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的公章,形成完整的项目申报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及初审按以下情形分类进行:

  (1)税收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由区县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

  (2)税收由市级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所属企业集团的科技管理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

  企业集团、高新园区、企业孵化器或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高转项目认定,并协助区县科委做好推荐工作。

  3、审查受理

  市高转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每月10日前确认当月组织评审的受理项目。

  4、评审认定

  市高转中心将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并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并由市高转中心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

  评委会通过投票方式对申报项目实行审定。

  5、公示与公告

  经评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高转中心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提请评委会重新审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拟文并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审批。

  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由认定办公室发文至相关委办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并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同时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告认定结果。

  四、认定项目管理

  1、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经认定的高转项目须定期完成年度转化情况的网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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