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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9)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二、申报材料

  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1、单位注册和在线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www.hitec.net.cn)”进行注册。

  完成注册后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事项的“在线受理”一栏,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须在线填报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网上提交原件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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