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值班制度
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档案制度
调度中心、港口调度机构和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建立调度记录文件档案,正确地记录船、港生产活动情况。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度工作日志;
(二)港口(码头)技术资料;
(三)海图、潮汐、航道、气象等资料。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责任
港口企业要按照总计划,做好船舶靠离泊准备工作。离泊时落实完工时间和联检完成时间要报告调度中心;未能按计划做好靠离泊准备工作的,调度中心将采取措施变更船舶的进出计划。
港口企业要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新建泊位每季度一次)向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报送其负责维护的港池、连接水域、调头区、进港支航道的水深资料。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根据最新蓝图水深掌握码头靠泊船舶尺度标准;未按时报送的,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在港船舶的责任
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必须服从调度中心的调度安排,未经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出海航道水域,危及按计划进出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章 通讯联络
第十五条 工作频道
调度中心的甚高频(VHF)工作频道为13频道和71频道。其中13频道为调度中心接收船舶呼叫频道,71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第十六条 通讯制度
调度中心、港口调度机构、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引航机构和船舶在使用VHF无线电话时,应严格遵守《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调度中心电台名称:广州港无线话台
呼号:广州港调
呼叫频道:CH13
(二)船舶抵达引航锚地锚泊后半小时内,向调度中心报告锚泊的时间、经纬度及其它情况;
(三)船舶在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期间,应当与调度中心保持联系。
(四)船舶在引航作业期间,与辅助拖轮、码头指泊员之间的联系应在甚高频(VHF)71频道上通话。
第四章 锚地的使用安排
第十七条 锚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