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澳门抵港的船舶,应在抵港之前24小时预报,在离开香港、澳门停靠码头时确报。
(二)船舶预报、确报资料的内容包括:船名(中英文)、国籍、呼号、船舶类别、船长、船宽、驾驶台至船尾距离、船舶水面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起(抵)运港、装卸货类和数量、吃水(海水、淡水,前、中、后)、靠离泊要求、抵港时间、引航申请以及特别申明等。
水上移动设施预报、确报资料的内容还包括:动力情况、拖带船舶资料等。
(三)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如实报送预报、确报资料,预报、确报资料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告知调度中心和港口调度。未按要求如实报送船舶资料的,调度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更改该船舶的进出港计划。
第八条 编制总计划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于每日上午10:00之前将本企业码头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及移泊预安排计划送达港口调度机构;港口调度机构于每日上午10:30时之前将本港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预安排计划报送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根据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确报以及各港口调度机构报送的预安排计划,编制总计划,于每日中午12:00之前对外公布,并通报广东海事局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于每月8日、18日、28日向港口调度机构报送下一旬到港船舶的预报资料,港口调度机构汇总后于每旬末报送调度中心。
引航机构应严格执行调度中心的总计划,按照批准的引航范围开展引航业务。
调度中心和引航机构应按同一的富裕水深标准安排船舶计划和引航。
第九条 调度安排原则
船舶进出或通过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原则上按照船舶抵港和离泊先后顺序安排。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优先安排:
(一)运载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计民生的应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
(二)国际旅游船舶;
(三)集装箱班轮;
(四)靠泊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集装箱班轮报备制度
港口调度机构每月5日前向调度中心报告本港口集装箱班轮月度进出出海航道水域的计划。新增集装箱班轮航线应及时向调度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调度中心将不作优先安排。
集装箱班轮备案内容:船名、船东/船代、船籍、箱位、满载吃水、挂港顺序、班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