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
第四条 港口调度机构的职责
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港口,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一个港口调度机构与调度中心保持联系,组织落实总计划。
港口调度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港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预安排计划,并于每日上午10:30之前送达调度中心;
(二)按照总计划,做好有关船舶靠、离码头的衔接安排;
(三)保持与调度中心的联系,及时向调度中心通报相关信息;
(四)协助调度中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港口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职责
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港口企业,要确定一个生产调度部门(以下称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与港口调度机构保持联系,组织落实与总计划相应的工作。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码头船舶的生产调度工作,编制本企业码头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及移泊的预安排计划,并于每日上午10:00之前送达港口调度机构;
(二)按照总计划,做好有关船舶靠、离码头的衔接工作;
(三)及时向港口调度机构通报本企业码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
第六条 监督机制
成立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相关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等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监督调度中心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安排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调度。
调度中心应在每周一将上周的相关工作资料(包括调度中心的总计划、港口调度机构的预安排计划、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预安排计划和船舶的抵港动态等记录)报送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发现调度中心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原则的调度行为,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监督委员会应组织调查,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七条 船舶抵港预报、确报
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按以下要求向调度中心及港口调度机构报送船舶抵港(指抵达广州港引航锚地)的预、确报资料:
(一)每日9:30时之前报送船舶抵港动态。
计划抵港的船舶,应在抵港之前72小时预报,在抵港之前24小时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