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交港【2008】593号)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市交通局(委),广东海事局:
《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广东省交通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管理,维护出海航道水域的公平使用及正常运输秩序,保障港口设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以下称出海航道水域)是指从西基调头区起至桂山岛引航锚地止的主航道及两侧的水域范围,出海主航道全长115公里。
船舶(含水上移动设施,以下统称为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引航、广州港港区公用锚地(以下称港区锚地)的安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三条 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
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称调度中心)依据本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和安全有序的原则,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进出顺序、引航、港区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
调度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顺序调度安排,编制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总计划(以下称总计划);
(二)负责港区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
(三)负责出海航道水域港口生产调度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重点物资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的落实;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遇紧急情况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台、防汛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