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生产统计监测专用微机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牧计字〔2008〕18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各监测县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对畜牧业统计监测专用微机的管理,经省畜牧兽医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畜牧业生产统计监测专用微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畜牧业生产统计监测专用微机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畜牧业生产统计监测专用微机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畜牧业统计监测专用微机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微机在统计数据处理、传输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微机的维护和使用寿命的延长,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管理和使用权限
畜牧业统计监测微机及附属设备是由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统一配置给市、县畜牧统计人员、专门用于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录入、汇总、传输等工作的设备,任何人无权调换和另作它用。微机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市、县畜牧兽医局,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使用和维护
1.畜牧业统计监测微机由市、县畜牧统计员专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统计员只能将微机专门用于畜牧业生产统计监测数据处理、传输等,不得利用微机开展统计之外的其他工作和个人事务。
2.计算机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均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安装,非应用软件严禁使用。
3.市、县统计人员负责微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注意爱护设备,保持环境清洁,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统计员应加强微机技术知识的学习,切实掌握微机操作和维护技术,尽可能做到自行处理微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对不能自行解决和排除的问题和故障,要由微机专业技术人员处理。
4.统计员对微机各种系统和功能设置不明白的,应向省、市负责统计的人员和微机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不得随意更改设置。
5.任何人不得擅自开拆微机主机及其他附属设备。
6.要认真做好微机防火、防水、防盗、防震等工作,不得在设备及工作台上堆放磁性物质等杂物。
7.微机所发生的日常维护经费由所属单位解决。
三、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