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穗人社函〔2009〕13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09〕7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办法,请一并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
(一)企业未出现大规模减员
2009年2月与2008年9月企业参保员工总人数相比,减员人数未超过25%,即:(2008年9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总人数-2009年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总人数)÷2008年9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员工总人数≤25%。
(二)按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5至10月期间无社保欠费。
(三)参保人数
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500人以上(含500人)。
(四)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行业范围
执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中的渔业(A门类中第04大类)、制造业(C门类)、建筑业(E门类)、交通运输和仓储业(F门类中除第59大类外的其它大类)、批发和零售业(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I门类)。
判断企业所属行业办法:主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申请企业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上述范围,就不能享受援企稳岗补贴。
二、援企稳岗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企业支付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人数分别以企业2009年9月、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为准。
三、适当简化企业提交审核的资料
企业提交的审核资料为: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及其附表(见附件2)六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六份。
四、企业提交审核资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