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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提高食品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必须同时看到,食品安全隐患还未从根本上消除,监管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与现实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当前要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要求,抓紧职能调整,理顺关系,落实责任,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配合协作,切实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实行全程监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领导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省政府要抓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用农产品流通、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行为的监管责任进行研究,明确各环节的衔接措施和空白领域的监管职责,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等,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二、加强基础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积极研究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政策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食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扩面提质,扶持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大力培育优势企业、优质产品和优秀品牌,推动食品产业加快升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自觉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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