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严格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织对申报基地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各地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大专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和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等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实体,并且申请单位所在地区教学有资源、人才有需求。
2、申请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办学或培训资质,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办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服务外包教学和科研能力。
3、申报单位应拥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以及专职兼职师资队伍。
4、以示范区为单位申报的,必须有1所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高等院校,或1所以上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2所以上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上院校和机构必须已有相应的服务外包培训项目),或已有不少于2家全球著名服务外包跨国公司及培训机构入驻并开展正式培训。
5、培训规模应该达到培训周期3个月以上,连续两年培训人数在500人次以上;或培训周期半年以上,连续两年培训人数200人以上。
6、申报单位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7、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并在外包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紧密合作并有长期合作项目。
8、申请单位的教学内容应紧跟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潮流,并适应我省外包企业人才要求,培训人才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比率在70%以上。
9、基地建设的思路清晰,规划可行,近期以及中远期目标明确。
10、申请单位所在地区(所在地区是指所在市、县、区或各类开发区、园区等)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基地建设启动资金已投入不少于500万元,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007年已投入资金少于200万元的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培训基地的单位应报送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基础设施优良、师资队伍完善、教学内容充实、项目区域集中、管理体制可行等);
(二)基地主要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及中远发展规划;
(三)所在地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基地从事服务外包培训情况及人才就业情况;
(五)培训基地与国内外院校、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被确定为培训基地的单位授予“江苏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由省外经贸厅授牌。
第四章 政策扶持、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培训基地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按照《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省外经贸厅每两年一次对培训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每家基地要按照申报时的计划和目标,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发展良好的培训基地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加大支持力度,每次考核优良的,按培训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基地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取消资格后,同时取消与培训基地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有关培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