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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遗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景区门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遗产保护范围内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防。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遭受重大灾害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程序向联合国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通报,寻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第二十七条 遗产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遗产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保护、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或使用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检疫的野生动物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三条(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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