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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改)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审核工作。
  (四)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行为规范,秉公执法。
  第九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管理档案,档案必须规范整齐、资料完整。
  第十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对下一级港航管理机构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对本单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对港航管理机构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或者索贿受贿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处理。
  第十五条 10公里以内乡镇小型运输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有关市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小型运输船舶资质管理工作办法。并向省级港航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三资企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按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开业(筹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申请书
  3、客运航线、停靠点核定申请书
  4、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
  5、《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6、《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书

  附件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开业(筹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公民身份号/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筹建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经营范围

 

 

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姓名

拟任职务

船员等级与职务

适任证书号码

学历

 

 

 

 

 

 

 

 

 

 

 

 

 

 

 

 

 

 

 

 

 

 

 

 

 

 

 

 

 

 

 

 

 

 

 

 

 

 

船舶类型

总吨

载重吨

客位/车位

立方米

标准箱

船舶性质

普通客船

 

 

 

 

 

 

 

客滚船

 

 

 

 

 

 

 

高速客船

 

 

 

 

 

 

 

油船

 

 

 

 

 

 

 

液化气船

 

 

 

 

 

 

 

化学品船

 

 

 

 

 

 

 

普通货船

 

 

 

 

 

 

 

 

 

 

 

 

 

 

 

 

 

 

 

 

 

 

 

 

 

总计

 

 

 

 

 

 

 

 

 

 

 

 

 

 

 

 

 

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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