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件3
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具备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柠檬酸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7年柠檬酸出口供货量(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达到5000吨以上,或柠檬酸盐出口供货量(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达到1000吨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柠檬酸、柠檬酸盐生产企业需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购买,并提供相关购货证明;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申领及贸易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许可证申领和使用资格。
(四)国家将根据柠檬酸行业发展情况对有关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出口的企业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或推荐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