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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区航道管理办法

  (三)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在港区水域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应当向广州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项目基本情况;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三)有关图纸资料(一式四份):
  1. 所在河段水下地形图;
  2. 过船建筑物还需要提交该建筑物的结构型式、规模、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以及该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 修建跨(过)河缆线、管线须提交标明比例的轴线图,轴线图应当标明跨(过)河缆线、管线所在断面的航道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尺度及埋设深度等技术数据;
  4. 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和总体平面布置设计图,图中应标明与通航有关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净空尺度及埋设深度等技术数据。
  以上图纸平面坐标采用北京54坐标系统,高程采用珠江基面;
  (四)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在港区水域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应当向广州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的原因、位置、期限等;
  (二)与通航条件有关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四份),内容包括地点、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宽度、开采量、弃渣处理以及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措施等;
  (三)施工河段水下地形及施工布置的作业图纸(四份);
  (四)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交专题论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在港区水域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应当向广州港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份),说明原因、位置、工程量、期限等;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三)通过专家评审的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意见(四份);
  (四)施工河段水下地形及施工布置的作业图纸(四份);
  (五)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论证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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