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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区航道管理办法

广州港港区航道管理办法
(穗港局〔2008〕149号 2008年7月16日 广州市港务局)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港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内已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广州港港区是指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
  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是广州港港区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港区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广州港港区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广州港港区进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广州港务局应当加强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维护,定期进行航道疏浚,保证航道畅通。
  第七条 在广州港港区水域(以下简称港区水域)范围内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涉及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经广州港务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在港区水域从事下列施工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经广州港务局审批同意:
  (一)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但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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