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 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 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 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 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