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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 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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