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考指标
2、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3、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用地参考指标
畜禽养殖场类别
| 单位存栏畜禽占地面积(m2 /只、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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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场
| 30-40
| 每只基础母牛的占地面积60-70
|
肉牛场
|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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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鸡场
| 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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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场
| 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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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鸭场
| 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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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场
| 1.5-2
| 每只基础母兔的占地面积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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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场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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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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