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到房管局办理中介机构备案手续,私自或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伪造、涂改、转让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服务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不当利益,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整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月)。适时召开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安排相关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也要召开会议,及时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2月-2010年4月)。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开展自查自纠、群众评议打分和检查验收。2010年2月中旬至4月上旬,组织对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将书面报告和典型案例于2010年4月底前报市建委,市建委汇总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检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0年5月-2010年6月)。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营造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控和研究提出调控住宅供应总量及各类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关系的意见,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三)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批地、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问题。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五)市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