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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埔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埔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9〕304号)


大埔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大埔县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请示》(埔价〔2009〕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大埔县城按每立方米供水量计征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抄见水量)由现行0.50元调整为0.81元,各分类用户的具体收费标准按你局所报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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