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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兴宁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兴宁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9〕302号)
兴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兴宁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请示》(兴价〔2009〕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宁市区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的综合平均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0.80元,各分类用户的具体收费标准按你局所报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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