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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试行期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试行期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函〔2009〕1094号)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延长深圳市检科院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试行期的函》悉。经研究,同意延长《关于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856号)试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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