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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蕉岭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蕉岭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粤价〔2009〕296号)


蕉岭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蕉岭县蕉城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蕉府报〔2009〕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蕉岭县蕉城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两步实施调整,即按每立方米供水量计征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0.80元,2010年12月1日起由0.80元调整为0.88元,各分类用户的具体收费标准按你县所报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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