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原许可。
第四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渔业生产者),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