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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九)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的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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