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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 责任与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十二)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三节 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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