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委〔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节 岗位与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