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09]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
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各地应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的要求,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管理工作,现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付政策
㈠ 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见附表1)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支付。
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有46种原按10%自负比例支付的乙类药品,现列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见附表2),这些药品的支付比例调整为按照甲类药品支付。
㈢《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中其他药品的支付比例暂不调整,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限定支付范围
㈠ 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暂不设限定支付范围。
㈡《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暂不调整,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其他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甲类药品中的“抗艾滋病用药”(目录编号1651)和“青蒿素类药物”(目录编号1652),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㈠“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㈡“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
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四、本通知自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附表1:《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
附表2:调整为按甲类支付的46种药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1: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
西药部分
序号 | 目录编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剂型 | 支付比例 | 限定支付及备注 |
1 | 1651 | 抗艾滋病用药 | | | 甲类 | |
2 | 1652 | 青蒿素类药物 | | | 甲类 | |
3 | 1653 | 恩氟烷 | Enflurane | 液体剂型 | 甲类 | |
4 | 1654 | 异氟烷 | Isoflurane | 液体剂型 | 甲类 | |
5 | 1655 | 开塞露(甘油) | Glycerini Enema | 灌肠剂 | 甲类 | |
6 | 1656 | 四环素醋酸可的松 | Tetracycline and Cortisone Acetate | 软膏剂 | 甲类 | |
7 | 1657 | 复方硼砂 | Compound Borax Solution | 含漱液 | 甲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