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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第954号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第954号公告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8〕7号)


各市畜牧局(办):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5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公告精神通知辖区内涉及生产中药制剂(生产范围:口服液、注射液、灌注剂、颗粒剂等)的企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有明发、圣旺、华尔康、亚康四家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证书中载明了中药提取,请通知企业于1月31日前填报《中药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业申报表》(见公告附件),其中,加工范围填写流浸膏、浸膏等,提取方法填写水提、醇提等。
  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GMP证书未载明中药提取、但具备中药提取条件的,请各市通知企业也填报《中药提取物被委托加工企业申报表》(见公告附件),并将相关材料于1月31日前上报我办,我办将组织人员按兽药GMP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三、不具备中药提取的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可采取委托加工中药提取物方式,按农业部954号公告相关要求,解决中药制剂产品的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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