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山东省兽药名牌企业”: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兽药制剂、原料药或兽用生物制品。
(三)推介名额
推介优质兽药不超过50个,兽药名牌企业不超过10家。
(四)推介程序
第一阶段:申报和推荐
1.在山东省畜牧信息网站(www.sdxm.gov.cn)等媒体上刊登推介通知、发布推介办法等。
2.企业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在市相关机构申报,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每家企业申报兽药产品不超过5个。
3.各市相关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并进行排序,向推介办公室推荐。
4.各市推荐产品时,同品种、同剂型的推荐产品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二阶段:初评
1.推介办公室审核汇总推荐材料后,分送推介委员会成员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推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评,综合审核评议后,推选出候选产品及候选企业。
第三阶段:公示
1.候选产品和候选企业名单将在山东省畜牧信息网站(www.sdxm.gov.cn)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推介办公室汇总收集意见,送交推介委员会。
第四阶段:总评
推介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反馈意见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介名单。
第五阶段:公布推介结果
通过山东省畜牧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评选结果。并择期颁发证书。
(五)时间安排:
1.企业申报时间: 2008年9月10日前
2.各市推荐时间: 2008年9月16目前(向推介办公室推荐)
3.初评阶段: 2008年9月20日前
4.公示候选优质兽药时间:2008年9月下旬
5.公示候选名牌企业时间:2008年9月下旬
6.总评阶段: 2008年9月下旬
7.公布推介结果: 2008年9月下旬
(六)其它事项:
1.推介办公室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6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2.推介工作方案及所有附件均可从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网站、中国兽药信息网、山东省畜牧信息网站下载。
附件1:
“2008年山东省优质兽药”申报条件
申请“优质兽药”称号的兽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农业部批准的国内兽药生产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三证齐全)生产的、取得正式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