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当及时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