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一)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二)按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5元缴费补贴;
(三)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元缴费补贴;
(四)按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五)按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元缴费补贴;
(六)按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
(七)按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持有效期内温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关系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市区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