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
(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劳动保障部门;
(七)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区人事劳动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