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