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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盟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局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编辑的信息,如需相关处室审核,有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对具体数据、事例等认真核实,并将修改意见签注在信息文稿上,及时退办公室。

  (四)涉及重大政策建议的信息,由厅办公室核报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出,其它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后报出。

第五章 信息评比与奖励

  第二十条 上报信息数量。各业务处室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平均每月至少应报送一条(篇)以上信息稿件,其他处室及各厅属单位每季度至少应报送一条(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二十一条 上报信息质量评价采取记分制,计分依据为信息报送情况以及被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信息刊物的采用情况。具体评分标准:

  (一)按规定时限和数量及时上报的,每条记5分。

  (二)被财政厅办公室上报的信息采用每条(篇)记10分;《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等刊物采用的每条(篇)记20分。

  (三)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采用的每条(篇)记30分。

  (四)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篇)增记50分。

  (五)所报信息被以上刊物同时采用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的,可累积记分。

  第二十二条 上报信息实行稿酬制度。被财政厅办公室上报的信息采用每条(篇)稿酬10元;《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等刊物采用的每条(篇)稿酬20元;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采用的每条(篇)稿酬30元;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篇)稿酬50元。所报信息被以上刊物同时采用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的,稿酬可以累加。

  第二十三条 上报信息通报与表彰。办公室每季度发布各处室、厅属单位和盟市财政部门上报信息采用情况。次年年初进行上年度上报信息工作总结评比,根据得分情况评选出上报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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