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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财政厅内、外网信息发布应坚持及时性、保密性、准确性的原则。各处室、各部门应将各类信息及时刊登在内、外部网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了解财政工作。各处室、各部门全体同志应将厅内外网站分别设为内、外网首页,每天点击浏览。信息发布要遵循保密原则,涉密文件一律不准在厅内、外网上发布。信息中所涉及的数字要准确,内容要真实。

  第十四条 《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等纸质信息刊物由财政厅办公室负责收集、编辑、印制,并视信息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各处室、厅属单位以及盟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六条 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财政部上报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处室和各盟市财政部门配合。办公室负责上报信息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对各处室和各盟市上报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信息人员培训工作;对各处室和各盟市上报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各处室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稿件,并积极配合完成办公室的约稿。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高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及时、准确、规范。报送信息必须反映事物的全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急事要事不拖不压不漏,必要时应连续报送。信息的编写应主题鲜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对策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问题及对策建议;财政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涉及财政职能范围的重要财政经济指标;财经热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政策建议;财政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及其它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上报信息的报送程序:

  (一)各处室编报的信息,由处领导审定并签字后送办公室,同时通过内网发送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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