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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自治区信息工作组织机构由信息收集编辑报送机构和信息网络维护机构组成。财政厅信息收集编辑报送机构由厅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和厅属单位组成。内部和外部信息网络维护由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均负有收集、编辑以及向办公室报送自身业务信息的职责。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的模式,结合自身实际组建信息工作组织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作为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配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也应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组织工作。

  第八条 信息工作联络员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工作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工作动态、出台的政策法规、业务举措等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配合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重要信息约稿的落实和催报工作。

  第九条 依托“金财工程”,加快财政系统内部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网站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编辑、报送和存储。

第三章 信息收集与发布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财政部制定下发、盟市财政部门上报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的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厅内各处室有关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形成的信息由各处室负责收集;社会财经新闻由信息中心从互联网及相关媒体搜集整理。厅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及有关省市的工作沟通与交流,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财政厅内部网的信息发布工作的主体是厅内各处室。各处室应按照《财政厅办公网络信息收集发布规则》(见附件)的职责分工,及时在财政厅内部网上对应的栏目刊登信息。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处及时更新内网信息。

  第十二条 财政厅外部网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属于厅业务范围内的信息由办公室收集,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其他社会财经新闻及焦点新闻由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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