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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办[2006]36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自治区财政信息资源共享,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文件资料、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统计数据、调研报告、会议材料以及社会财经新闻的统称。主要来源是:财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厅内各处制定、盟市财政部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以及从互联网搜集整理的各类信息。信息发布渠道有三种:一是上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财政部;二是在财政厅内、外网(网址:http://www.nmgcz.gov.cn中文域名:内蒙古财政厅)上刊登;三是印制纸质信息文件发送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财政部门。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自治区财政工作实际,切实发挥信息沟通交流、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的功能,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四条 信息工作水平是机关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应当熟悉掌握信息收集、编辑工作方法和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信息,共同做好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息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遵循分级负责、上下沟通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信息工作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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