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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评审内容
  一、预算评审。即为建立财政专项文出预算所做的评审。包括:1、在选定财政支出项目前,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勘测、初步设计、科研等资料进行的评审。2、为建立科学、合理支出预算对项目施工图预算等资料进行的评审。
  二、跟踪评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变更、资金预拨和其管理情况进行的评审。
  三、结算、竣工决(结)算评审。
  四、专项资金审核。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拟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设备、材料、物资采购等项目,财政在下达预算前进行的评审。
  六、自治区财政厅特定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主体作用,处室在选定投资评审项目时,要突出重点:
  一、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的项目;
  三、专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业务处室特定的其他评审项目。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性复杂,在限时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评审中心可比照财政部评审中心的做法,采取以评审中心为主体,(即以评审中心的名义出具评审报告)与社会技术力量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十二条 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小型配套项目,业务处室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社会技术部门评审。

第三章 评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业务处室选定评审项目后,要以《财政投资项评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评审机构,并明确评审重点、时限及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政策为准绳,以科学为依据,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认其履行"三审一监"的工作程序,严把评审质量和效率关,为自治区财政投资管理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分管厅长审签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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